中新网8月27日电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今日起至31日在京举行。会议将继续审议民事诉
讼法修正案草案、农业技术推广法修正案草案、精神卫生法草案;首次审议特种设备安全法草案、旅游法草案、
环境保护法修正案草案。
根据本月20日召开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十七次委员长会议建议的议程,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将继
续审议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农业技术推广法修正案草案、精神卫生法草案;首次审议特种设备安全法草
案、旅游法草案、环境保护法修正案草案。
委员长会议建议的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议程还有:审议国务院关于今年以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
行情况的报告、关于今年以来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关于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运行情况的报告;审议全国
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残疾人保障法实施情况的报告;审议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关于残疾人保障法
立法后评估的报告;审议全国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关于个别代表的代表资格的报告;审议全国人
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关于提请审议香港特别行政区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会议成员名单草案和
澳门特别行政区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会议成员名单草案的议案;审议任免案等。
民诉法修正案草案即将三审
在经过两次审议之后,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即将第三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中国现行的民事诉讼法制定于1991年,并曾于2007年进行过一次“小修”。时隔20年,民事诉讼法迎来
了一次较大规模的修改。
2011年10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对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草案进一
步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完善了起诉和受理程序,增加了公益诉讼制度,完善了裁判文书公开制度,并强化
了执行措施。
此后草案通过中国人大网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截至2011年12月1日,共有788人提出8030条意见。此
外,还收到社会公众来信60封。
今年4月24日,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第二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草案在初次审议和征求各方意见
的基础上作出进一步修改,如明确了提起公益诉讼的主体、吸纳专家参与诉讼、增加诚实信用原则等。
值得关注的是,修正案草案二次审议稿进一步明确“谁执公益诉讼敲门砖”。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初审
稿中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有关机关、社会团体可以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草案二审稿将该条款中的“有关机关、社会团体”修改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社会
团体”。
而就在民事诉讼法大修即将三审之时,学界围绕这部法律内容的争论并未止息。全国律协宪法与人权委员
会和民事专业委员会不久前再次提出8项建议,其中“建议确立调查令制度”引起热议。支持者认为这一制度
有利于应对现实中存在的取证难问题。反对者则认为有些地方法院的调查令是“新鲜事物的新鲜效果”,没
有必要制度化。
在证据制度方面,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二次审议过程中,一些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草案中的证据制度
应当进一步修改完善,证言未经质证的不得作为证据,以体现国家鼓励公民出庭作证,防止错误、虚假证据的
态度。
在家事案件方面,不少学者认为目前的审判体制存在严重缺陷,诸多婚姻案件未能纳入法制轨道进行调整
,当事人合法权益难以得到有效维护。因而在民事诉讼法修改中,应当建立单独的家事诉讼程序。
在公益诉讼方面,目前,学界围绕“谁能成为公益诉讼主体”这一问题仍存在较大争议。有人建议,民
事诉讼法应当将公民纳入公益诉讼的主体,因为公民也有权利管理国家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任何人都
有责任保护这些利益不受侵害,这也是公民的一种权利和义务。
同时,亦有学者建议将检察机关列为民事公益诉讼的主体,特别是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其主要理由在于
,在环境公益诉讼中,同公民和环保组织相比,检察机关不仅拥有一支长期从事司法工作的专业化队伍,还
享有调查取证等诸多职权,能有力地抗衡强势被告,取得胜诉。在环境污染案件中,检察机关还能超越地方
保护主义的桎梏,独立地从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活动。
环境保护法修正案草案首次审议
在此次人大常委会会议上,环境保护法修正案草案将首次提请审议。这部法律的修改能否扭转生态环境
不断恶化的趋势,改变污染治理“无法可依”的现状,颇受期待。
环境问题涉及诸多方面,但究其实质而言,是经济结构、生产方式、消费模式和发展道路的问题。因此,
从源头上防治污染,就要加快调整经济结构,切实改变资源消耗大、环境污染重的增长模式。同时,对环
境违法处罚力度不够、违法成本低也在客观上造成了“企业无赖、环保无奈”的现象。
中国现行的《环境保护法》已经颁布实施了20多年,一些内容已不能适应新形势的需要。2011年初,全
国人大常委会宣布,将环保法修订列入2011年度立法计划。随后,环保部成立了环保法修改工作领导小组,
并起草了修改建议初稿。2011年9月,环保法草案建议稿正式提交全国人大环资委。2011年,环保法修正草
案稿被提交至全国人大常委会审阅,随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送国务院办公厅征求意见。
此次环境保护法的条文修改,重点完善和衔接了与污染防治各单项法有关的法律制度,补充和修改了
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和环境保护需要并达成共识的法律规定,补充完善了实践中行之有效的行
政责任和问责制度。
为突出完善环境风险防范、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对内容,修正草案在原来条文规定基础上,专门增加
了关于环境污染事件应急的内容,规定应依法加强环境污染风险的控制;在应对突发事件时,应避免或减
少对环境造成损害;在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应及时组织评估事件造成的环境影响和
损失。
修正草案规定,国家环境保护规划中关于环境污染防治的内容应当解决土壤污染等突出环境问题,各
级政府应当在财政预算中安排资金支持土壤污染防治。
有媒体分析称,环境保护法的修改,因为将对未来经济和社会发展产生重大影响而备受关注,自去年
启动以来,社会各界献计献策,各种观点激烈交锋,目前已基本达成“有限修改”的共识。这部法律经
过修改后能否构建覆盖环保工作各个方面,门类齐全、功能完备、措施有力的环境法规标准体系,从根
本上解决“无法可依”问题,成为公众关注的焦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