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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财政补助鲜奶收购和乳品生产 每头奶牛10元补助

关键词: 来源: 发布时间:2008-10-07 23:01:00

山东是畜牧大省,也是奶业生产大省。为稳定奶业生产,保护广大奶农利益,省政府办公厅近日发出关于稳定奶业生产的意见。省财政将支持扩大鲜奶收购,奖励乳制品加工企业促销,补助企业购置检测设备。

为解决奶农卖奶难问题,鼓励奶站在全面落实已签订鲜奶收购协议的基础上,扩大鲜奶收购,对 2008年 10 月1日至 31 日期间新签订的鲜奶收购合同,按照每头产奶奶牛 10 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补助资金由省财政承担。

实行乳制品加工企业促销奖励。对乳制品加工企业,省财政按其 2008 年 10月1 日至 12月 31 日期间销售收入的5‰给予奖励,鼓励开展多种形式的促销活动,扩大产品销售。

给予乳制品加工企业贷款贴息。从2008 年 10 月1 日起至 2009 年 3 月 31日,对乳制品加工企业新增的原料奶收购贷款,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6 个月期贷款基准利率6.21% 给予贴息,贷款期限不足6 个月的按实际贷款期限贴息。贴息资金除中央财政承担的部分外,其余全部由省财政承担。

鼓励企业加强自身检测能力建设。对境内的乳制品加工企业新购置的三聚氰胺检测设备,省财政按照企业加工鲜奶能力的大小,给予 10 万元或5 万元的补助。各市及奶牛养殖大县(奶牛存栏1万头以上)新购鲜奶检测设备所需经费,省财政给予 50% 的补助。省财政对乳制品产量大、检测能力较弱的市和县级质监部门新购检测设备给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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